【認罪罰款】涉拒向警方提交資料 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認罪罰款8千元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1/0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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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皓桓今承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被判罰款8,000元。資料圖片

前民間人權陣線(民陣)涉違反《社團條例》,拒絕警方要求提交相關資料,警方早前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後,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違反《社團條例》,案件今(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陳承認控罪,被判罰款8,000元。

被告陳皓桓(25歲)被控1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控罪指陳於2021年5月6日,在香港作為民間人權陣線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社團的人,並已獲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5(1)條送達通知,而沒有在指明時限內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陳今沒有代表律師,他親自陳詞稱已準備好認罪,亦不需要索取法律意見,因條例已非常清晰,而沒有回答警方問題是政治事件,非法律問題。陳又稱,在囚房已寫了求情信,希望盡快處理案件。在法庭書記宣讀控罪後,陳表示認罪並稱「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懷璧,我認罪。」。

陳承認的案情指,民間人權陣線於2006年7月18日首次註冊成社團,並於同年9月11日告知警方已經解散,並在社團名單中被移除。而民陣多年仍活躍於香港,並多次舉辦活動,並設有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網站。

警方於2021年4月曾將書面通知以掛號方式郵寄予陳,而陳於同年5月4日以電郵通知警方,表明不會回答相關問題。陳於同日下午6時接受傳媒訪問時,陳展示並讀出書面回覆,指不會將資料交予警方。

陳親自求情指,民陣成立於2002年,旨在推動香港民主自由,並舉辦合法、理性及和平的遊行,讓廣大市民可以合法地發聲。民陣與警方合作19年,曾被警方形容為合作夥伴,時任特首更稱民陣為朋友,民陣在過去從未被質疑其合法性。

陳續指,自己未能明白為何警方未有在2002年向民陣發信,亦不明白為何警方過去19年一直與民陣合作,但未有提醒民陣未有註冊,而是在陳擔任召集人後才發信及作出檢控。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聽取求情後指,陳在求情中有提及組織的宗旨及曾舉辦的活動,惟控罪是針對沒有按法例提交資料,與組織宗旨無關,而沒有提交相關資料會令警方工作延誤。裁判官遂以罰款1.2萬作起點,考慮到陳認罪,將罰款減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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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